
20262月7日,国家数据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正式发布相关政策文件,首次以官方名义明确提出培育数据交易、数据服务、数据治理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聚焦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核心痛点,为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建章立制,加速推动数据从资源向资产转化、实现价值化释放,标志着我国数据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进入分类化管理、精细化运营、协同化发展的新阶段。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正处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的转型关键期,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流通效率直接决定价值释放程度。近年来,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竞相发展,在优化数据资源配置、拓展应用场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功能定位模糊、服务能力不均、同质化竞争突出、监管体系不完善等现实堵点,制约了数据要素市场化进程。此次四部门联合发文,立足“分类培育、功能互补、协同发展、安全可控”主线,精准界定三类机构的核心定位与发展方向,正是对行业痛点的靶向破解,也是落实“数据二十条”关于流通交易生态建设要求的关键举措,将宏观制度设计转化为可操作、可执行的实践路径。
政策明确的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构成分工清晰、协同共生的“价值创造三角”,共同支撑数据流通全链条高效运转。数据交易机构(含数据交易所、交易中心)作为市场组织与基础服务核心,承担着规则制定、合规保障、供需匹配、价格发现等关键职能,其核心价值在于降低市场制度性交易成本,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交易规则、搭建互联互通的技术底座,推动地方性“数据池塘”汇入全国性“数据江河”。政策特别强调,要鼓励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此类机构开展交易,为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提供合规主渠道,同时严控机构数量、统筹优化布局,避免重复建设与低水平竞争,引导其专注于长期生态基础建设而非短期交易量比拼。
数据服务机构则定位为垂直领域价值整合者,主要包括产业互联网平台、云服务商、数据基础设施运营方等,其核心优势在于深度嵌入特定产业链、供应链,拥有深厚的行业知识图谱与场景化需求洞察能力。此类机构无需追求“大而全”,而是要聚焦细分领域“做深做透”,通过汇聚产业链上下游分散、异构的数据资源,进行对齐、加工与整合,形成具备行业属性的“数据半成品”或一体化解决方案,实现与数据交易机构的协同互补——如同“特色精品店”依托“大型综合商业体”的公共设施与信誉背书,同时以自身专业性丰富市场业态,推动数据流通深度嵌入实体经济运行。
数据治理机构作为数据价值挖掘的“先行者”,承担着数据采集、清洗、脱敏、建模等基础工作,是保障数据质量、筑牢数据流通安全底线的关键环节。政策明确支持此类机构提升专业化能力,通过标准化流程与技术手段,破解数据“杂、乱、差”难题,推动原始数据向可用、可信、合规的数据资源转化,为后续交易与服务环节提供高质量供给。值得注意的是,数据治理并非单一机构的专属职能,而是贯穿三类机构的核心能力要求,政策将其单独列为培育重点,凸显了“数据质量是价值前提”的发展理念,也为各类机构提升核心竞争力划定了基础方向。
此次政策的出台,不仅明确了三类机构的功能定位,更构建了“分类协同、能力提升、监管规范”三大支柱并重的发展体系,为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发展提供了全方位支撑。在能力提升方面,政策明确了八大重点方向,鼓励探索数据换数据、换服务、作价出资等多样化流通模式,创新数据产品形态,拓展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高质量数据集流通交易方式,同时加强标准规范建设与基础设施协同,提升数据跨境服务能力,全方位激活数据价值释放新动能。在监管规范方面,构建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内控、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协同治理体系,既划定虚构交易、数据黑产等违法行为的“红线”,又建立尽职免责、创新试错容错机制,实现“放得活”与“管得好”的平衡,为机构创新发展解除后顾之忧。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此次四部门联合发文具有里程碑意义,其核心价值不仅在于明确了三类机构的培育方向,更在于通过专业化分工与协同化治理,搭建起数据要素市场化的“骨干框架”。数据流通服务机构作为链接数据供需双方的核心枢纽,其健康发展能够有效打通数据流通“堵点”,促进数据资源在不同行业、不同区域高效流动,一方面为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等前沿领域提供高质量数据支撑,助力“人工智能+”行动落地见效;另一方面推动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催生新业态、新模式,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据悉,政策明确了阶段性发展目标,提出到2029年底,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能力显著提升,流通交易形态更加多元,数据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全社会数据流通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随着政策的逐步落地,各类机构将依据自身禀赋明确发展定位,形成错位竞争、协同共生的市场生态,而标准化建设、安全保障、能力提升等配套举措的完善,将进一步夯实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根基,推动我国数据产业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双升转型,让数据要素的乘数效应充分释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数字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