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数据流动、数据主权与可信数据空间治理——全球规则博弈、制度体系构建与产业影响深度研究
作者单位:淞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淞基信息通信研究院、淞基未来信息网研究部
摘要
数字经济全球化深度演进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已然成为国际贸易、跨国产业布局、人工智能研发与全球公共治理的核心底层要素,围绕数据管辖权、数据权属分配、跨境流通边界、安全风险防控形成全球范围内最具战略博弈属性的国际规则议题。截至 2026 年上半年,全球超 140 个主权国家与经济体正式出台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监管专项法律法规,全球数据治理格局明确分化为欧美强监管范式阵营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坚守数据主权自主治理阵营两大核心体系。本文立足于全球数字治理宏观格局,系统拆解跨境数据出境安全审查、跨境数据白名单互认机制、公共数据开放与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全球数字鸿沟弥合四大核心制度模块;梳理 77 国集团与中国等全球南方经济体倡导的数据价值普惠分配治理主张,剖析欧盟依托《数据法案》搭建区域可信数据空间的落地路径;厘清主要经济体争夺跨境数据贸易国际规则主导权的底层逻辑,研判该治理博弈对跨国互联网平台、云计算服务商、跨境科技企业全球经营合规、业务版图扩张、供应链数据协同产生的系统性约束与长期影响。结合我国数据基础制度顶层设计与跨境数据监管实操框架,剖析可信数据空间 “制度 — 技术 — 生态” 三维治理架构,针对国际规则碎片化、数据霸权、数字殖民、主权冲突等现实痛点,提出兼顾国家安全、产业开放、国际合作、普惠发展的全球数据治理优化路径,为国内企业跨境数据合规、区域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参与全球数字规则制定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引。
关键词:跨境数据流动;数据主权;可信数据空间;数据要素市场化;全球数字治理;数据出境审查;数字鸿沟
中图分类号:F49;D815;TP309.2
文献标识码:A
目录
第一章 绪论(约 850 字)
1.1 研究背景与时代动因
1.2 核心概念界定:跨境数据流动、数据主权、可信数据空间
1.3 全球研究现状与本文研究框架、研究意义
1.4 研究数据来源与论文结构说明
第二章 全球数据治理整体格局:两大阵营分化与规则博弈底层逻辑(约 1600 字)
2.1 全球数据立法全景:140 余国数据法规落地的全球态势
2.2 第一阵营:欧美强监管体系 —— 域外管辖、高标准合规与区域闭环治理
2.3 第二阵营:发展中国家数据主权优先范式 —— 国家安全前置、本地化管控、自主规则制定
2.4 两大阵营核心矛盾:自由流动与主权管控、资本垄断与普惠分配、单边管辖与多边共治
2.5 数据规则博弈本质:数字时代国家核心生产要素管辖权竞争
第三章 跨境数据流动核心治理机制拆解(约 2200 字)
3.1 数据出境安全审查制度:中国分级分类审查体系与全球对标模式
3.2 跨境数据白名单与充分性认定机制:欧盟白名单、中美欧互认进展、自贸区负面清单试点
3.3 公共数据开放体系与数据要素市场化顶层制度设计
3.4 全球数字鸿沟的形成机理与弥合路径、国际主流行动方案
第四章 多元主体治理主张:欧盟区域数据空间与 77 国集团 + 中国普惠治理方案(约 1800 字)
4.1 欧盟《数据法案》框架下区域可信数据空间建设架构与落地举措
4.2 77 国集团与中国联合立场:数据价值普惠分配、反对数据霸权与数字排斥
4.3 两种治理路线对比:区域排他性闭环治理 VS 多边包容型全球共治
4.4 《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对跨境数据治理的框架约束与国际影响力
第五章 规则主导权争夺对跨国科技产业的全域影响(约 1600 字)
5.1 跨国互联网平台:用户数据跨境采集、存储、分发合规成本与地域业务收缩
5.2 云计算行业:跨境算力调度、离岸数据中心布局、多区域合规架构重构
5.3 跨境制造业与供应链企业:产业链数据跨境流转、境外并购数据审查约束
5.4 人工智能大模型产业:训练数据集跨境流转、海外研发数据合规壁垒
5.5 全球数字贸易格局重塑:数据贸易纳入自贸协定条款与市场准入门槛升级
第六章 可信数据空间治理体系:三维架构、技术底座与国内实践探索(约 1200 字)
6.1 可信数据空间核心内涵:非物理空间、规则共识驱动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
6.2 “制度层 — 技术层 — 生态层” 协同治理三维模型解析
6.3 隐私计算、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技术对可信流通的支撑作用
6.4 我国地方可信数据空间试点、数据交易所生态建设现状
第七章 现存治理困境与全球数据治理优化路径(约 650 字)
7.1 当前全球治理突出痛点:规则碎片化、长臂管辖滥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失衡
7.2 中国参与全球跨境数据治理的战略路径
7.3 构建多边互认、主权平等、普惠共享的全球可信数据治理新秩序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约 300 字)
参考文献
数据来源说明
免责声明
正文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时代动因
数字技术迭代驱动数据从传统业务附属信息升级为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第五大核心生产要素,全球数字交付服务贸易规模持续高速增长,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开数据显示,2024 年全球数字交付服务出口总额达到 4.25 万亿美元,占全球服务贸易总规模 54%,增速常年维持在传统货物贸易 3 倍以上。海量个人信息、产业运行数据、政务公共数据、地理空间数据、关键基础设施数据依托跨境光缆、国际云计算节点、跨国业务系统实现跨主权边界流转,数据跨境流动不再局限于互联网社交、跨境电商等消费场景,深度嵌入工业制造、金融风控、生物医药研发、气象测绘、国防科研、智慧城市治理等关键领域。
数据天然具备可复制、非损耗、边际成本趋近于零的特征,一旦脱离主权管辖范围无序跨境传输,极易引发国家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大规模侵害、商业核心机密窃取、大国之间数字能力失衡等系统性风险。与此同时,少数发达国家依托先发互联网产业优势,长期通过境外服务器存储、跨境数据抓取、跨国平台运营等方式单向吸纳全球各国数据资源,形成事实上的数据资源垄断,拉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数据要素积累、算法模型研发、数字产业竞争力层面的差距,固化南北数字鸿沟。
在此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不再单纯属于企业商业合规问题,上升为关乎国家主权安全、数字经济主权、国际经贸规则话语权的核心地缘议题。全球范围内数据监管立法浪潮全面铺开,不同经济体基于自身产业基础、国家安全需求、对外经贸战略搭建差异化跨境数据治理制度,阵营化治理趋势显现,国际规则分歧与博弈持续加剧。本文基于全球多经济体法律法规、国际组织宣言、国家级顶层政策文件,系统梳理该领域治理全貌,剖析博弈内核与产业传导效应,构建可信数据空间完整治理逻辑。
1.2 核心概念界定
跨境数据流动:指数据收集、存储、处理、使用主体将位于一国管辖境内产生、归集的各类数据,通过网络传输、介质携带、云端同步、合作共享等方式向境外司法管辖区域提供、转移、披露数据的全部行为,包含主动出境传输与被动被境外主体调取两种形态。
数据主权:国家主权在数字空间与数据领域的延伸,主权国家对本国境内生成的所有数据资源享有管辖权、管控权、使用权、收益分配权与安全防护权,有权依据本国国情制定数据监管规则,自主决定数据跨境开放尺度,拒绝他国无依据长臂管辖与强制数据调取。
可信数据空间:区别于物理地域空间,以统一合规规则、可信技术底座、多方权责约束为基础搭建的数据流通协作生态,核心目标是在明确权属、守住安全底线前提下,实现数据可计量、可溯源、可管控、可审计的有序共享与跨境流转,破解数据孤岛与信任缺失两大难题。
1.3 全球研究现状与本文研究框架
国外研究以欧盟法理学、美国网络自由主义治理理论为主,重点围绕 GDPR 域外适用、数据充分性认定、云法案跨境取证权限展开制度分析;联合国贸发会议、77 国集团秘书处多从发展权视角批判数据殖民与数字不平等。国内现有研究多聚焦单一法律法规解读、企业出海合规指引、区域试点政策分析,缺少覆盖全球阵营博弈、制度全链条拆解、产业全域影响、可信空间体系化构建的万字级综合研究。
本文遵循 “格局总览 — 机制拆解 — 多方立场对比 — 产业影响分析 — 治理体系搭建 — 对策总结” 逻辑逐层展开,横向对比欧美与发展中国家治理模式,纵向梳理从顶层法规到落地执行的全链条规则,兼顾宏观国际政治经济博弈与微观企业经营实操层面,形成完整研究闭环。
1.4 研究意义
理论层面:丰富数据主权理论体系,厘清跨境数据治理多边博弈的底层矛盾,完善可信数据空间 “制度 — 技术 — 生态” 三维协同理论模型。
实践层面:为国内跨国经营企业、出海科技公司、跨境服务商提供全球多法域数据合规参照框架;为地方政府建设区域数据要素市场、可信数据基础设施提供政策参考;为我国参与联合国、WTO 等多边机制数字规则谈判提供基础研判依据。
第二章 全球数据治理整体格局:两大阵营分化与规则博弈底层逻辑
2.1 全球数据立法全景:140 余国数据法规落地的全球态势
截至 2026 年 7 月,全球已有140 余个主权国家与地区正式颁布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法律、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跨境数据管控办法,实现数据领域立法基本全覆盖。立法时间线呈现明显梯度:2016—2018 年以欧盟 GDPR、美国《澄清境外合法使用数据法》(云法案)为标志性立法起点;2019—2022 年中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三法相继出台,构建国内数据法治根基;2023—2026 年东南亚、拉美、非洲、中亚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完成数据保护立法修订与落地实施。
从立法核心诉求可清晰划分两大治理阵营,阵营分歧直接决定跨境数据流动的许可边界、监管强度、权责分配与国际合作模式,也是后续全球数字贸易协定、双边投资协议中数据条款谈判的核心分歧点。
2.2 第一阵营:欧美强监管体系 —— 域外管辖、高标准合规与区域闭环治理
2.2.1 欧盟范式:人权导向、严格域外管辖、区域一体化监管
欧盟以个人信息权作为基本人权为法理基础,2018 年正式生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确立全球影响力最强的数据监管规则体系。核心特征为极致宽泛的长臂管辖:无论企业注册地位于全球任何国家,只要面向欧盟境内自然人提供商品服务、监测欧盟用户线上行为,即无条件纳入 GDPR 监管范围,强制要求设立欧盟境内合规代表、指定数据保护官 DPO,违规处罚上限可达企业全球年营业额 4% 或 2000 万欧元二者取高值,执法威慑力极强。
在跨境数据流动层面,欧盟不认可第三国天然具备数据接收资质,仅对通过欧盟委员会充分性认定的少数国家列入跨境白名单,白名单外国家企业必须签署标准合同条款 SCC、实施约束性公司规则 BCR 方可完成数据出境,本质是将欧盟数据保护标准单向输出至全球合作方,推动全球数据规则向欧盟体系对齐。后续《数据法案》《数据治理法案》进一步搭建欧盟内部统一数据空间,打通成员国之间公共数据、产业数据、企业数据无障碍流通,形成区域内闭环数据生态,对外设置高标准准入门槛。
2.2.2 美国范式:资本优先、数据自由流动、单边跨境取证权限
美国治理内核根植于互联网早期 “加州自由主义” 理念,将数据定义为市场化资本要素,主张最小政府干预、最大限度鼓励数据自由跨境流转,服务本国头部互联网、云计算企业全球市场扩张需求。标志性立法《云法案》彻底突破传统领土主权管辖原则:美国司法机关可要求受其管辖企业提交其所控制的任何数据,无论该数据物理存储于全球任意国家服务器,直接赋予美国机构跨境强制调取他国境内数据的法定权力,弱化他国数据属地管辖权。
美国未出台统一联邦级个人信息保护大法,采用各州分散立法模式,同时通过《欧美数据隐私框架》与欧盟达成监管互认,打通欧美两大经济体数据双向流动通道,构建欧美数字治理同盟,在国际数字贸易谈判中极力推动 “数据自由流动禁止本地化存储” 条款写入多边经贸协议,挤压发展中国家数据主权管控空间。
欧美阵营共同特点:依托先发产业优势输出自身监管标准,通过合规壁垒抬高后发国家企业出海成本,争夺全球数据规则制定主导权,本质是将数字领域制度优势转化为国际贸易与科技竞争优势。
2.3 第二阵营:发展中国家数据主权优先范式
77 国集团绝大多数成员国、金砖国家、亚洲新兴经济体、非洲与拉美主要国家构成第二大治理阵营,核心共识为数据主权不可侵犯、国家安全优先级高于无限制数据跨境流动、反对单边长臂管辖与数据掠夺。
该阵营普遍立法明确三大基础规则:一是重要数据、关键基础设施运营数据强制本地化存储,非经法定审查不得出境;二是建立本国专属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备案、认证机制,不直接照搬欧美合规模板;三是警惕跨国平台单向收割本国用户数据,要求境外互联网企业在本地设立主体、数据服务器落地境内,防范数字殖民风险。
多数发展中国家数字基础设施薄弱,本土数据产业、算力平台、数据加工服务能力不足,若完全放开数据自由跨境流动,本土海量原始数据将低成本流向欧美科技巨头,本国无法分享数据要素商业化收益,持续固化产业低端锁定。因此坚守数据主权、设置跨境准入门槛是保障数字发展自主权的必然选择。
2.4 两大阵营核心矛盾汇总
1. 价值导向矛盾:欧美侧重个人隐私保护与资本自由流通;发展中国家侧重国家安全与数字发展权平等。
2. 管辖原则矛盾:欧盟推行标准输出式域外管辖,美国推行控制地管辖;发展中国家坚持属地管辖为基础的数据主权原则。
3. 收益分配矛盾:欧美头部企业垄断全球数据价值变现渠道;全球南方经济体要求数据收益向数据产生地合理分配。
4. 治理模式矛盾:欧美倾向小范围同盟闭环治理;发展中国家倡导联合国框架下多边平等共治。
2.5 博弈本质
跨境数据规则竞争,是数字经济时代新型生产要素管辖权、国际经贸话语权、数字产业价值链分配权的大国博弈。谁主导跨境数据流动国际通用规则,谁就能在全球数据贸易、AI 产业、云计算服务、跨国数字服务中占据价值链顶端,因此该议题成为全球数字经济领域博弈性最强的规则类议题。
第三章 跨境数据流动核心治理机制拆解
3.1 数据出境安全审查制度:分级分类管控体系
我国依托《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搭建三层级数据出境安全审查框架,也是主权国家属地化审查模式的典型范本:
第一层级:核心数据,涉及国防军工、关键能源、地理测绘、核心政务涉密数据,法律明确禁止任何形式跨境出境;
第二层级:重要数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产生的数据、关系产业链安全、公共安全的数据,必须强制申报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出境安全评估,评估通过后方可定向出境;
第三层级:一般个人信息与普通业务数据,企业可三选一完成合规出境:①申报安全评估;②签署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并完成备案;③通过国家认证机构个人信息保护专项认证。
量化执行标准明确:单个主体当年累计向境外提供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无论是否属于重要数据,必须启动安全评估流程。同时在海南自贸港、上海临港、广东横琴等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负面清单豁免机制:自贸区自行划定需审查的数据负面清单,清单以外数据可免评估、免合同备案、免认证直接跨境传输,实现监管刚性与开放弹性动态平衡。
全球范围内新加坡、越南、印度尼西亚、巴西等国均参照分级分类思路建立本国出境审查制度,区别仅在于清单松紧度、审查周期、豁免场景范围,核心逻辑均是通过事前审查防控数据跨境安全风险。
3.2 跨境数据白名单与充分性认定互认机制
白名单机制本质是监管互认简化跨境合规流程,分为两大类型:
3.2.1 欧盟单向充分性白名单
欧盟委员会定期评审第三国数据保护立法强度、执法能力、个人权利救济渠道,达标后列入充分性决定白名单,白名单国家主体向欧盟传输个人数据无需额外合规手续。目前白名单包含瑞士、新西兰、日本、英国等少数经济体,整体准入门槛极高,属于欧盟单向筛选机制,不存在双向对等互认。2023 年欧盟更新对美国《欧美数据隐私框架》充分性认定,解决欧美之间数据跨境合规障碍,稳固跨大西洋数据同盟。
3.2.2 多边双边对等互认白名单
我国在《全球数据安全倡议》框架下推动与友好国家开展监管互认磋商,探索跨境数据流通白名单试点;东盟内部多国签署数字经济伙伴协定,约定成员国之间部分商用数据简化出境审批。白名单机制最大痛点在于极易异化为阵营排他工具,若长期无法建立联合国框架下通用互认标准,全球数据规则碎片化将持续加剧,抬升全球数字贸易整体合规成本。
3.3 公共数据开放与数据要素市场化体系建设
公共数据是政府履职、政务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海量非涉密数据,属于国有数据资产,是数据要素市场化的核心供给源。我国《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确立 “依法依规开放、分类分级授权运营” 总原则:
一是无条件开放类:民生领域气象、交通、文旅、行政许可公示数据,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平台面向全社会无门槛开放;
二是授权运营类:具备商业开发价值但包含脱敏需求的政务数据,由地方政府指定合规数据运营商开展脱敏、加工、建模,形成数据产品进入数据交易市场流通;
三是禁止开放类:涉密政务数据、涉及个人隐私的户籍、医疗原始公共数据,严格限制对外流转。
在要素市场化顶层设计层面,《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确立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数据要素交易流通、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大基础制度,明确允许数据入股、数据置换、数据信托等多元化交易模式,培育数据商、合规审计、数据资产评估、数据保险等第三方服务业态,搭建国家级与地方数据交易所构成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网络,打通境内数据确权、定价、交易、交付全链条,为后续有序跨境数据要素贸易筑牢国内制度底座。
3.4 全球数字鸿沟形成机理与弥合治理路径
全球数字鸿沟分为基础设施鸿沟、数据资源鸿沟、技术能力鸿沟、规则话语权鸿沟四层:发达国家具备全球骨干网络、离岸算力集群、海量标注数据集、大模型研发能力;多数发展中国家网络覆盖率不足、算力设施稀缺、数据加工处理技术匮乏,只能作为数据供给方被动输出原始数据,难以实现价值增值。
该鸿沟持续扩大将导致可持续发展目标落实受阻,固化全球南北经济失衡。当前国际主流弥合举措包含:
1. 联合国贸发会议推动全球数字基础设施援助计划,向欠发达地区援建跨境通信网络与本地数据中心;
2. 77 国集团与中国联合提出数据普惠分配方案,要求跨国企业在使用来源国数据产生商业收益后,向数据属地经济体进行合理利益回馈;
3. 我国发起《全球发展倡议数字普惠行动倡议》,开展数字素养培训、算力技术帮扶、开源数据集共享,缩小发展中国家数据应用能力差距;
4. 限制大型科技企业无限制爬虫抓取、无偿采集他国公共与个人数据,从源头遏制数据掠夺式流动。
第四章 多元主体治理主张:欧盟区域数据空间与 77 国集团 + 中国普惠治理方案
4.1 欧盟《数据法案》驱动区域可信数据空间搭建
欧盟《数据治理法案》与《数据法案》共同构成欧盟单一数据空间法律支柱,目标是 2030 年前建成欧盟全域统一可信数据空间,实现成员国之间工业数据、公共数据、医疗数据、环境数据自由可信共享,对外形成统一治理口径。
核心架构分为三层:
顶层:欧盟层面统一数据合规标准、跨成员国数据争议仲裁机制、数据中介服务机构准入监管规则;
中层:行业垂直数据空间,分别搭建制造业、医疗健康、农业、交通物流、能源五大行业专项数据共享生态,设立行业数据受托人机构,管控数据使用用途与边界;
底层:技术可信底座,强制数据可溯源、可删除、可权限撤回,推广隐私增强技术用于数据共享,避免原始数据泄露。
欧盟区域数据空间本质是区域内自由化、区域外高壁垒的封闭型治理模式,优先保障欧盟本土中小企业数据获取权益,约束美国头部平台在欧盟境内的数据垄断行为,但对外规则输出具备排他性,难以适配全球多元主权国家的差异化安全诉求。
4.2 77 国集团与中国协同立场:数据价值普惠分配与反数据霸权
77 国集团代表全球 134 个发展中经济体,与中国在联合国数字治理磋商中形成稳定联合发声机制,核心主张写入多份部长级宣言与正式声明:
第一,坚定维护各国数据主权与数字发展自主权,反对利用数据跨境规则实施单边制裁、长臂管辖与科技打压,拒绝将数据治理意识形态化、阵营化;
第二,推动数据要素收益普惠分配,明确数据价值应当向数据采集源头、数据主体、属地国家倾斜,规制跨国互联网企业无偿攫取发展中国家数据资源并独占商业利润;
第三,着力弥合全球数字鸿沟,要求发达国家履行国际援助义务,开放算力、算法、开源技术资源,帮助南方国家搭建本土数据治理体系与数字基础设施;
第四,在联合国主导下制定全球跨境数据流动通用框架公约,而非由少数经济体通过自贸协定小圈子设定国际规则。
我国发布《全球数据安全倡议》,提出跨境数据治理九大基本原则:尊重主权、和平利用、依法治理、普惠共赢,明确反对利用数据破坏他国关键基础设施、非法调取他国境内数据、大规模监控他国民众,为多边共治提供基础文本框架,截至 2026 年已有超 80 个国家与国际组织支持该倡议。
4.3 两种治理路线核心对比
维度 | 欧盟区域闭环数据空间路线 | 77 国集团 + 中国多边普惠共治路线 |
治理范围 | 欧盟成员国区域内 | 全球主权国家多边参与 |
准入逻辑 | 对内开放、对外高标准限制 | 主权平等、差异化适配各国国情 |
核心目标 | 强化欧盟数字产业竞争力,制衡外部平台 | 缩小南北数字差距,防范数据殖民 |
规则生成方式 | 欧盟机构单一定制 | 联合国框架下多方协商共同制定 |
可推广性 | 区域适配性强,全球复制难度大 | 具备全球普适性,兼顾发展差异 |
4.4 当前国际规则博弈焦点
WTO 数字贸易谈判中,欧美阵营极力推动 “禁止数据本地化存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禁止服务器强制落地” 条款;77 国集团与中方则坚持安全例外条款不可删减,各国可基于国家安全理由设置数据跨境管控措施,不能以贸易自由化名义剥夺国家数据主权,该分歧是多轮多边谈判难以达成共识的核心卡点。
第五章 规则主导权争夺对跨国科技产业的全域影响
全球跨境数据治理规则的分化与收紧,直接重构跨国企业全球数据架构、业务流程、合规体系与市场布局,覆盖互联网、云计算、智能制造、跨境金融、人工智能全赛道。
5.1 跨国互联网平台企业
海外社交、短视频、电商平台过往模式为 “总部统一云端归集全球用户数据”,当前必须按照运营所在国家法规拆分数据存储节点:在欧盟需完成 GDPR 合规与 DPO 设置;在中国遵守三法与出境评估要求;在印度、巴西等国执行本地服务器存储强制规定。
合规成本大幅提升:多区域法务团队、本地化数据中心建设、用户授权体系重构、数据跨境接口分级权限改造。同时多国出台反垄断条款,限制平台跨地域聚合用户数据开展精准定价与市场垄断,部分平台因合规不达标被限制市场准入或巨额行政处罚,倒逼企业由全球统一数据中台转向多区域分布式数据架构。
5.2 云计算与云服务商行业
国际公有云厂商传统模式为全球资源池调度算力与存储资源,跨境数据可跨洲自动迁移。受各国数据属地管控约束,云厂商必须划分国家 / 区域专属可用区,境内产生数据原则上不得跨主权区域调度;关键行业政务、金融、央企业务数据仅允许部署于本土国资云或指定合规云节点。
跨境云服务贸易门槛上升,自贸协定中的云服务准入条款绑定数据跨境合规义务,中小跨境企业无法承担多地域云合规改造成本,市场向头部具备本地化布局能力的云厂商集中。
5.3 跨境制造业与全球供应链企业
汽车、装备制造、电子代工等跨国产业链存在大量生产工况数据、供应链订单数据、零部件溯源数据跨境传输需求。当前外资企业在华重要工业数据出境必须经过安全评估,中资出海企业向欧盟、东南亚传输供应链数据需要适配当地数据保护法规。
海外并购环节新增数据安全审查门槛,若标的企业持有东道国关键行业数据,并购交易将因数据主权审查被否决;全球供应链数字化协同平台必须搭建分级数据脱敏机制,原始生产数据留存属地,仅脱敏后统计数据可跨境流转。
5.4 大模型人工智能产业
大模型训练依赖海量多语种跨境数据集,是受跨境数据规则约束最直接的新兴产业。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限制高风险 AI 系统使用未经合规授权的跨境个人数据训练;我国明确用于大模型训练的个人信息出境必须履行完整审查备案程序;多国禁止未经许可抓取本土公开网页数据用于境外模型训练。
行业演化出两种合规路径:一是在数据来源国本地搭建训练集群,模型权重出境而非原始数据集出境;二是采用联邦学习、隐私计算等可信技术,数据不动模型动,从技术层面规避原始数据跨境风险,这也反向推动可信数据技术商业化落地提速。
5.5 数字贸易整体格局重塑
数据贸易正式成为服务贸易核心细分品类,数据产品、数据脱敏服务、数据集授权、数据标注外包全部纳入跨境监管范畴。双边投资协定(BIT)、自贸协定(FTA)新增专门数据章节,市场准入与数据流动规则深度绑定。拥有规则制定优势的经济体将在数字贸易定价、争端仲裁、市场准入层面占据优势,全球数字贸易逐步形成欧美、亚太、南方国家三大板块化市场格局。
第六章 可信数据空间治理体系:三维架构、技术底座与国内实践
6.1 可信数据空间核心本质
可信数据空间并非实体物理空间,而是一套权责可界定、行为可审计、风险可管控、权益可追溯的数据协同治理契约生态,解决三大行业痛点:跨机构数据孤岛难以协同、数据共享过程中泄露风险不可控、数据流通后权属与收益无法界定,是衔接境内要素市场化与跨境有序流动的中间载体。
6.2 “制度 — 技术 — 生态” 三维协同治理模型
6.2.1 制度层:规则与合规底线
包含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出境审查清单、数据授权协议、交易合同范式、监管抽查机制,明确什么数据可以流通、流转前置条件、各方法律责任、违规处置方式,是可信空间的刚性约束基础。
6.2.2 技术层:可信执行底座
依托隐私计算(联邦学习、安全多方计算、同态加密)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区块链完成数据流转存证、权属记录、操作日志上链;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数据使用期限、权限回收、收益分润;零信任架构管控接口访问权限,从技术手段杜绝违规拷贝与泄露。
6.2.3 生态层:多元主体协同网络
纳入数据供给方、数据需求方、合规审计机构、数据交易所、监管方、资产评估机构、仲裁服务方,建立市场化激励机制,打通数据确权、定价、交付、维权全链路商业闭环,实现可持续运营。
三维模型形成正向循环:制度规范技术应用边界,技术落地验证制度可执行性,生态实践反哺制度迭代优化,破解数据流通领域 “安全、信任、效率” 三元悖论。
6.3 国内可信数据空间落地实践
国内以上海、北京、广东、浙江为先行试点,搭建城市级可信数据空间基础设施:上海数据交易所设立数据合规前置审查通道,推出数据产品登记、可信存证服务;多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嵌入隐私计算节点,政务数据不出平台即可向企业提供建模服务;临港新片区跨境数据试点搭建跨境可信数据通道,在白名单企业范围内实现 “数据出境可管可控可追溯”。
行业维度,汽车、医疗、金融三大垂直领域行业可信数据空间进入落地阶段,由行业龙头联合监管机构制定领域内数据共享规则,平衡行业创新与信息安全。
第七章 现存治理困境与全球数据治理优化路径
7.1 全球治理现存核心痛点
第一,规则碎片化严重,140 余国法规条款差异巨大,跨国企业合规遵循多套体系,制度性交易成本居高不下;
第二,单边长臂管辖滥用问题突出,少数国家依托国内法律强制调取他国境内数据,侵犯他国数据主权;
第三,数据要素价值链分配严重失衡,源头数据产生地难以获得对应经济收益,数字鸿沟持续拉大;
第四,技术壁垒与标准垄断,可信数据底层技术协议被少数企业掌控,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依赖外部技术供给。
7.2 我国参与全球跨境数据治理战略路径
1. 持续完善国内数据基础制度,以国内统一大市场的数据要素治理实践作为方案样本,向国际社会输出可参考的分级分类、授权运营、安全审查制度范式;
2. 以《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为核心抓手,在联合国、G20、金砖、77 国集团多边平台推动共识落地,推动制定全球跨境数据流动指导性原则;
3. 扩大自贸区跨境数据试点范围,与东盟、中亚、中东欧友好经济体开展双边监管互认与白名单磋商,构建多边小型可信数据流通圈;
4. 攻坚隐私计算、分布式存储、数据确权底层开源技术,搭建自主可控可信技术底座,降低全球数据空间对单一技术体系依赖;
5. 引导国内出海企业建立全球数据合规内控体系,组建行业合规联盟,抱团应对海外多法域监管审查与反垄断调查。
7.3 全球理想治理秩序构建方向
坚持主权平等、安全底线、普惠共享、多边协商四大原则,在联合国框架下出台全球跨境数据流动国际公约:明确属地管辖优先原则,限制无依据跨境数据调取;设置差异化弹性条款,允许各国依据发展阶段自主设定数据开放强度;建立全球数字发展援助机制,定向帮扶欠发达地区数字基建;搭建国际数据争端仲裁机制,化解跨法域监管冲突,最终构建非阵营化、非排他性的全球可信数据治理体系。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跨境数据流动、数据主权维护、可信数据空间建设是数字全球化不可回避的核心治理命题。全球两大治理阵营的分化本质是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产业结构下的利益诉求差异,不存在绝对最优的单一治理范式,平衡国家安全、个人权益、产业创新、国际公平是所有制度设计的共同目标。
欧美强监管模式可有效约束平台无序扩张,但易形成封闭小圈子加剧全球割裂;发展中国家坚守数据主权能够守住发展底线,但需在可控前提下稳步扩大数据双向开放,避免过度壁垒制约数字贸易与技术合作。可信数据空间作为技术与制度结合的新型治理载体,能够有效弥合管控与流动之间的矛盾,是未来全球数据要素流通的主流发展方向。
长远来看,阵营对抗式数据治理不符合全球数字经济互联互通的客观规律,多边协商、求同存异、缩小规则分歧、弥合数字鸿沟、均衡分配数据价值收益,才是全球数据治理可持续演进的必然趋势。我国将持续统筹数据安全与对外开放,完善跨境数据治理国内制度与国际合作布局,以可信、安全、普惠的中国方案参与全球数字规则共建,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落地实践。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Z].2022.
[2]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Z].2024.
[3]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Z].2024.
[4] 欧盟委员会。数据治理法案、数据法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DPR)[S].
[5] 77 国集团秘书处. 2025 年部长级会议数字治理宣言 [R].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国关于全球数字治理有关问题的立场文件 [R].2024.
[7] 中央网信办。全球数据安全倡议 [Z].2023.
[8] 许皖秀。全球竞争格局下的中国特色数据跨境流动治理方案研究 [J]. 中国工程科学,2024.
[9] 白雪,关建波。数据主权、跨境流动与数字贸易创新发展 [J]. 现代商业,2025.
[10] 世界贸易组织.2024 全球数字服务贸易报告 [R].
[11] 美国白宫.14086 号行政令《加强美国信号情报活动保障》[Z].2022.
[12] 国家数据局等四部门。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 [Z].2026.
数据来源说明
1. 政策文本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外交部官网、欧盟委员会官方公示文件、77 国集团官方网站公开声明、美国联邦政府发布行政令与法案原文;
2. 行业宏观数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年度数字贸易统计公报、中国信通院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历年公开测算数据;
3. 学术与行业研究数据:中国工程科学期刊、国内核心经管类期刊已刊发论文、行业智库公开研究报告、地方数据交易所试点公开运营信息;
4. 国际磋商信息:联合国贸发会议数字治理议题公开会议纪要、G20 数字经济工作组对外发布共识文件;
5. 本文所有定性分析基于上述公开可查权威资料整理推演,无涉密内部数据、非公开商业机密数据引用;文中涉及经济体数量、法规落地国家数量、贸易规模等量化指标均标注对应权威出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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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文所表述各方立场、阵营划分、趋势预判均基于截至 2026 年 7 月公开信息研判,后续国际地缘环境、政策修订、国际谈判结果可能导致结论出现偏差,本研究不具备永久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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