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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白皮书/报告

跨境数据流动与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协调研究

跨境数据流动与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协调研究

作者单位:淞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淞基信息通信研究院、淞基未来信息网研究部、淞基新一代信息技术网研究部

摘要

数字经济全球化深度演进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已然成为数字贸易、产业协同、跨国经营与人工智能技术迭代的核心生产要素。数据跨境合规管理、国家数据主权界定、可信数据空间搭建、个人信息跨境权益保护共同构成当前全球多元数据监管体系的核心支柱。全球范围内欧盟《数据法案》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形成区域强约束治理范式、中国依托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与跨境试点探索安全可控的开放路径、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多边谈判持续推进数字贸易顶层规则构建,三大治理主线并行博弈与磨合。发达经济体凭借数字产业先发优势,将规则重心聚焦知识产权确权、数据商业收益独占与数据自由跨境流转;广大发展中国家直面数字鸿沟与数据价值分配失衡困境,诉求建立更加公平的数据收益分配机制,消解数字霸权带来的治理不平等。通信行业作为数据跨地域传输的底层基础设施与核心载体,是各国属地化数据存储、强制数据本地化部署、网络流量路由监管、跨境链路管控政策首要落地与约束对象。本文立足于全球数字治理碎片化现实,系统梳理跨境数据流动核心治理议题,对比主要经济体规制逻辑与制度文本,剖析多边国际机制谈判难点,拆解发达与发展中国家核心利益分歧,聚焦通信全产业链合规适配痛点,研判全球规则协调可行路径,并结合我国数据跨境制度实践提出行业落地策略与长效治理建议。全文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制度研究法、产业案例分析法、国际条约文本拆解法,整合联合国贸发会议、OECD、网信办、欧盟委员会、WTO 秘书处公开统计与政策文件,明确数据来源边界,附带严谨合规免责声明,为跨国企业数据出海、通信运营商跨境网络布局、国家层面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规则磋商提供理论参考与实操依据。

关键词:跨境数据流动;数据主权;可信数据空间;个人信息跨境保护;全球数字治理;数据本地化;通信行业合规;WTO 电子商务谈判

一、绪论

1.1 研究背景

全球数字经济规模连续十年保持高速扩张,据 OECD 2025 年度数字经济报告统计,全球跨境数据传输流量年均增速超 25%,跨境数据流直接带动全球 GDP 增量约 1.7 万亿美元,因各国监管壁垒造成的数据流通阻滞,每年造成全球经济损失约 0.9% GDP 当量。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跨境电商、跨境远程运维、跨国 AI 模型训练等业态完全依托无国界的数据流转实现价值增值,数据要素已然从传统信息载体升级为具备资产属性、产权属性、主权属性的新型生产要素。

地缘格局分化、网络安全风险凸显、个人隐私侵权事件频发、跨国平台数据垄断等多重问题叠加,单一国家放任式数据自由流动模式彻底终结。截至 2026 年上半年,全球已有超 100 个主权国家与经济体出台专项法律法规,对跨境数据出境设置审批、备案、评估、本地化存储、限制传输路径等约束条款,全球数据治理从无规则自由演进阶段进入多元监管、分区立规、区域博弈、多边试探的全新周期。

欧盟以人权保护为底层逻辑构建全域数据强监管体系,先后落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数据法案(Data Act)》《数字市场法案》《数字服务法案》,形成覆盖个人信息、非个人商业数据、公共数据、设备数据全品类的区域治理框架,依托 布鲁塞尔效应向外输出监管标准;我国出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基础性法律框架,配套《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在海南、上海、广东、浙江等多地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试点,探索 安全底线 + 有序开放的本土化治理路径;世界贸易组织自 2019 年启动电子商务诸边谈判,90 余个成员方参与磋商,试图在多边贸易体系内嵌入跨境数据流动基础规则,但受制于各方核心利益差异,核心条款长期无法达成强约束共识。

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国家在数据治理底层诉求出现根本性分野:美国、欧盟、日本等数字化先发经济体掌握全球头部互联网平台、云服务商、算力基础设施,主张最大限度降低跨境数据流动行政门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数据商业权益排他性;印度、东南亚多国、非洲拉美发展中经济体长期处于数据资源被动输出地位,本土数字产业薄弱,海量用户原始数据被境外企业无偿抓取、加工变现,数据收益几乎全部流向跨国科技巨头,因此强烈要求建立数据价值跨境分配机制,通过本地化存储、出境审批、收益分成等方式缩小数字霸权差距,防范本国数字资源被域外主体无序掠夺。

通信行业是跨境数据流动的物理载体,国际海缆、跨境专线、骨干网路由、跨境数据中心、5G 跨国专网、国际出口网关构成数据跨境传输唯一链路。各国网络主权落地最终都会转化为对通信网络流量路由、数据存储属地、跨境接口权限、密钥管理权的硬性管控。运营商、设备厂商、跨境云网服务商必须适配不同司法辖区差异化合规要求,全球通信产业链面临前所未有的规则适配成本与运营合规压力,也倒逼行业形成标准化跨境数据内控体系。

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本文系统整合数据主权理论、跨境隐私保护理论、全球数字治理多利益相关方理论、数据要素产权分配理论,厘清可信数据空间在跨境场景下的技术内涵与制度内涵,打破单一区域治理视角局限,构建 多边国际组织 + 区域经济体 + 主权国家 + 产业主体四维分析框架,丰富数字贸易与国际经济法领域跨境数据规制研究体系,对碎片化全球治理格局下规则协调逻辑进行学理归纳。

1.2.2 实践意义

面向通信运营商、跨国集团、跨境电商企业、出海科技企业梳理不同司法辖区数据出境合规清单,明确数据本地化、路由监管、安全评估、标准合同、认证备案五大类合规义务边界;为我国参与 WTO 电子商务谈判、双边数字贸易协定磋商提供决策参考;为国内数据跨境试点制度优化、可信数据空间国家级工程建设提供产业侧落地建议;帮助通信产业链厘清属地化监管政策底层逻辑,降低跨国网络布局合规风险与行政处罚概率。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1 国外研究现状

联合国贸发会议 UNCTAD 长期跟踪中欧跨境数据流动规制差异,指出欧盟采取权利导向的有条件跨境传输机制,中国治理模式以网络主权与国家安全为核心,二者结构性分歧难以短期消解,建议跨国企业采用端到端加密等技术手段对冲合规不确定性。OECD 1980 年发布《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指南》,持续更新跨境数据治理范本,倡导各国监管框架互操作性,但不具备强制约束力。欧美学界多围绕 GDPR 域外效力、美国 CLOUD 法案长臂管辖权、数据充分性认定机制展开研究,普遍认可欧盟规则全球化外溢效应。发展中国家研究机构多聚焦数字鸿沟、数据剥削、非对称数据收益分配,呼吁在联合国框架下出台普惠性全球数据治理公约。

1.3.2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法学界重点拆解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个人信息跨境标准合同制度、重要数据识别清单制度,辨析数据主权与网络主权的承袭关系;经济领域学者侧重分析跨境数据壁垒对数字服务贸易的抑制作用,测算数据本地化政策带来的贸易成本变动;通信行业研究多集中于跨境专线合规部署、国际出入口流量监管、数据中心属地化建设方案,但将全球顶层规则博弈与通信底层网络合规相结合的系统性长文本研究较少。现有文献大多单一切入法律、贸易或技术某一维度,缺少从全球多边谈判、区域立法、南北利益博弈、产业链落地全链条贯通式分析。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4.1 核心研究内容

全文分为六大主体板块:第一部分界定跨境数据流动、数据主权、可信数据空间、个人信息跨境保护四大核心概念;第二部分拆解全球三大核心治理主线:欧盟数据法案体系、中国跨境数据试点与法律体系、WTO 电子商务多边谈判进程与核心争议;第三部分对比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国家治理立场、利益诉求与规则主张,剖析数字霸权与数据公平分配核心矛盾;第四部分锚定通信行业作为传输载体,逐项解析各国属地化存储、数据本地化、流量路由监管具体政策要求与行业痛点;第五部分归纳当前全球多元监管体系碎片化弊端,设计多层级规则协调路径;第六部分结合我国对外开放战略,提出制度优化、产业合规、国际参与、技术兜底四大层面对策建议,最后附上数据来源说明与正式免责声明。

1.4.2 研究方法

1. 文献研究法:梳理国内外法律法规、国际公约、智库报告、核心期刊文献,搭建理论基础;

2. 比较分析法:横向对比欧盟、美国、中国、俄罗斯、印度、东盟国家跨境数据监管模式;

3. 案例分析法:引入跨境企业数据处罚案例、通信运营商海外属地化项目案例、WTO 贸易争端案例具象化论证;

4. 规范分析法:基于现行国际法与国内法体系,推演全球数字治理规则融合与兼容路径。

1.5 核心概念界定

1.5.1 跨境数据流动

指数据处理主体将境内收集、生成、存储的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物理介质携带、云端同步等方式向境外服务器、境外分支机构、第三方境外合作方提供、转移、共享、披露的全部行为,包含主动出境与被动调取两类场景,覆盖个人信息、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商业数据、公共政务数据、工业设备数据等全部数据类型。

1.5.2 数据主权

数据主权是国家网络主权在数字要素时代的延伸,对内体现主权国家对本国管辖范围内所有数据资源的管辖权、规制权、安全审查权、处置权;对外表现为拒绝他国未经许可调取本国境内数据、自主制定跨境数据流出准入规则、参与全球数据治理规则制定的平等权利,排斥单边长臂管辖与域外法不当适用。

1.5.3 可信数据空间

依托区块链、隐私计算、联邦学习、数据脱敏、权限分级等技术手段,搭建可溯源、可审计、可确权、可管控、不可随意篡改的数据流通环境,跨境可信数据空间核心目标是在不原始数据出境前提下实现数据价值跨境利用,平衡数据流动需求与主权、隐私、安全约束,是当前全球各国主推的折中型技术治理方案。

1.5.4 个人信息跨境保护

针对自然人身份标识、行为轨迹、生物特征、健康医疗等敏感个人数据跨境传输设置特殊约束,核心是保障数据主体知情权、同意权、删除权、更正权,防止个人隐私被跨境滥用、倒卖、过度画像,是全球共识度最高的跨境治理基础议题。

二、全球跨境数据流动主流规制体系与并行治理进程

2.1 欧盟《数据法案》及区域数据治理体系

欧盟是全球最早建立体系化跨境数据监管框架的区域主体,治理逻辑以基本人权优先、强隐私约束、数据权利赋予个体、监管规则域外延伸为核心,形成以 GDPR 为个人信息底座、《数据法案》统筹非个人数据流通、配套数字法案系列立法的闭环监管体系。

2.1.1 GDPR 跨境传输核心规则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五章专门规范第三国数据跨境传输,设立三层合规路径:其一为充分性认定,欧盟委员会对目标国家或地区数据保护立法水平开展全面评估,通过认定后欧盟境内个人数据可无障碍跨境流动,目前英国、瑞士、日本、韩国、新西兰等纳入清单,中国内地始终未通过充分性认定,境内企业向欧盟传输个人信息无法适用该便捷通道;其二为标准合同条款(SCCs),由欧盟官方发布标准化跨境数据转让协议,数据出口方与境外接收方签署后可完成合规出境,是我国出海企业最常用方式;其三为约束性公司规则(BCRs),适用于跨国集团内部数据流转,企业建立内部全链路数据保护制度并向欧盟监管机构报备审核。

GDPR 具备极强长臂管辖效力,只要数据处理行为涉及欧盟自然人信息,无论企业注册地位于全球任意国家,均需服从条例监管,违规处罚上限可达企业全球年营业额 4% 2000 万欧元二者取高值。2025 年欧盟对 TikTok 开出 5.3 亿欧元跨境数据违规罚单,核心事由即跨境用户信息存储与传输不符合欧盟属地化审计要求,充分体现该体系极强执行力度。

2.1.2 《欧盟数据法案(Data Act)》制度要点

2024 年正式生效、2025 年全面落地实施的《数据法案》将监管范围从个人信息拓展至工业数据、物联网设备数据、公共部门产生的非个人数据,明确设备生产商不得锁死数据接口,需向设备所有者开放数据获取权限;限定云服务商数据迁移壁垒,降低跨平台数据流转成本;规范欧盟境内公共数据向商业主体授权使用规则;同时设置非个人数据跨境传输前置审查机制,禁止将欧盟关键行业设备数据向数据保护水平不足的第三国随意出境。

欧盟同步推出欧洲云主权框架,推动成员国搭建本土可信云基础设施,要求政府、能源、水利、交通关键领域政务与运营数据优先存储于欧盟境内数据中心,推进区域内数据本地化集群建设,弱化对美国跨境云服务依赖,本质是通过制度构建区域数字主权壁垒,对抗美国科技企业全球数据抓取优势。

2.1.3 欧盟治理模式本质特征

欧盟不绝对禁止跨境数据流动,而是先划定保护底线,再开放有限流动,依靠统一区域立法消除成员国之间数据流通壁垒,同时向外输出监管标准,借助单一庞大市场体量倒逼全球跨国企业适配欧盟规则,实现治理标准全球化输出,也是其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话语权争夺的核心手段。

2.2 中国数据跨境法律法规体系与试点落地实践

我国跨境数据治理遵循统筹发展与安全、底线管控、分类分级、试点先行、渐进开放基本原则,以三大基础法律为顶层设计,部门规章细化执行细则,多省市试点探索差异化开放路径,形成兼具主权属性与对外开放属性的中国特色跨境数据合规体系。

2.2.1 顶层法律框架

《网络安全法》首次确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境内数据本地化存储义务,核心业务数据必须在中国境内留存;《数据安全法》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将数据划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核心数据原则上禁止出境,重要数据出境必须履行安全评估程序;《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跨境三种合法路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同时赋予本法域外适用效力,境外机构处理中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需遵守本法约束。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作为实操核心部门规章,划定豁免评估场景: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交流、跨国常规生产营销产生且不含重要数据与个人信息的普通数据,可直接跨境传输,无需额外审批备案,极大降低中小外贸企业合规成本,兼顾监管刚性与产业便利度。

2.2.2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

国家网信办主导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适用场景包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出境数据;处理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企业向境外提供数据;包含大量重要数据的出境活动;网信办认定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形。评估重点审查数据出境必要性、境外接收方安全保障能力、数据泄露风险、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负面影响,评估结果有效期 2 年,期满需重新申报。该制度是我国守住数据主权、防范核心数据无序外流的核心抓手。

2.2.3 全国多区域跨境数据流动试点建设

1. 上海临港新片区: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产业,放宽产业链研发数据跨境限制,简化部分低风险数据出境备案流程,试点可信数据流通基础设施;

2. 海南自贸港:针对跨境旅游、跨境医疗、跨境投融资数据设立负面清单管理,清单外数据便捷出境,对接东南亚跨境数字贸易;

3. 广东粤港澳大湾区:联动港澳开展数据跨境便捷流通试点,探索粤港、粤澳数据跨境白名单机制;

4. 浙江杭州:依托数字经济产业优势,试点数据要素市场化背景下跨境数据资产登记与合规流转机制。

试点核心思路为负面清单 + 白名单管理,在划定禁止出境负面清单前提下,对合规资质企业纳入白名单,简化审批环节,实现 管住底线、放开增量,为全国层面统一跨境数据开放制度积累可复制经验。

2.2.4 可信数据空间国内布局

国内多地启动国家级可信数据空间、隐私计算互联互通平台建设,以 数据可用不可见技术模式替代原始数据直接出境,通过联邦学习、安全多方计算实现跨境联合建模、数据分析,从技术路径上弱化数据跨境传输必要性,是兼顾安全与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创新性治理方案。

2.3 WTO 电子商务诸边多边谈判进展与核心分歧

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全球多边贸易核心机制,自 2017 年启动电子商务议题磋商,2023 12 90 余个成员方宣布诸边谈判实质性结束首轮文本磋商,谈判内容覆盖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无纸化贸易、跨境数据流动、禁止强制数据本地化、源代码保护、数字产品关税豁免等内容,但仅形成框架性共识,强制约束条款因各方诉求对立无法落地。

2.3.1 发达经济体核心谈判主张

美国、日本、欧盟组成谈判核心推动方,核心诉求集中四点:第一,原则上禁止成员国设置强制数据本地化存储法律条款,不得无故限制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第二,严格保护软件与算法源代码,禁止政府强制企业移交源代码;第三,永久免征电子传输类产品关税;第四,建立统一最低标准个人信息跨境保护规则,推动监管互认。该主张完全适配美国谷歌、亚马逊、Meta、微软等跨国平台全球数据采集商业模式,最大限度降低海外市场准入监管门槛。

2024 年美国就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向 WTO 提起贸易争端(DS616 案),指控相关措施构成数字贸易壁垒,本质是试图借助多边争端机制倒逼我国修改数据主权类监管规则,弱化跨境数据管控力度,我国援引国家安全例外条款与《反外国制裁法》长臂管辖反制条款进行应诉抗辩,凸显多边谈判背后地缘经济博弈属性。

2.3.2 发展中成员方主要保留意见

印度、南非、印尼等发展中大国对草案核心条款持重大保留态度,拒绝全盘接受 禁止数据本地化条款:一是本土数字产业薄弱,若完全放开数据自由跨境,本国用户数据将被境外企业无偿攫取,丧失数字经济发展基础;二是金融、民生、政务数据本地化是维护国家公共安全必要手段,属于主权合理管辖范畴,不应纳入国际贸易规则强制约束;三是要求在协议内增设数据收益跨境分配、数字技术援助、缩小数字鸿沟专项条款,弥补先发经济体与后发国家间数字资源不平等问题。

2.3.3 中国在 WTO 谈判中的基本立场

我国支持 WTO 框架下电子商务多边规则构建,认同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打击网络不良信息等普惠条款;针对跨境数据流动坚持安全前提下有序流动,反对绝对无限制自由流动;保留各成员基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隐私设置数据出境监管与本地化要求的主权权利;主张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国家差异化诉求,拒绝一刀切式强约束条款,推动规则具备弹性与包容性。

2.4 全球多元监管体系整体格局总结

当前全球并未形成单一权威全球数据治理公约,而是演化出区域强势立法、多边框架试探、主权国家单独立法、行业自律补充四层叠加的多元监管体系:欧盟依靠区域一体化形成强约束外溢型规则;美国依托国内法案与双边贸易协定输出自由流动范式;中俄等国以数据主权为基石建立底线管控模式;东盟、拉美、非洲各国分批跟进立法,根据自身产业阶段选择松紧程度不同的跨境规制;WTOOECD、联合国贸发会议提供多边对话平台但无强制执行力。规则碎片化、管辖权重叠、跨境合规冲突成为跨国经营最突出制度性障碍。

三、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国家治理底层利益分歧与数字霸权矛盾

3.1 发达经济体核心诉求:知识产权保护与数据商业权益最大化

以美国、欧盟、日本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处于全球数字产业链顶端,掌握云计算基础设施、操作系统、数据库、人工智能大模型、社交平台、跨境电商核心生态,海量跨境数据的采集、清洗、标注、建模、商业化变现全链条由本土企业主导,因此其规则设计完全服务于商业利益最大化目标。

3.1.1 美国规制逻辑:自由流动 + 长臂管辖双向赋能

美国无联邦层面统一个人信息保护法,依靠各州分散立法与行业自律规范境内数据处理行为,对外长期倡导跨境数据无壁垒流转,反对强制本地化,方便头部科技企业在全球任意国家抓取用户行为数据、消费数据、地理位置数据传回美国本土服务器进行算法训练与广告变现。

同时美国通过《云法案》确立极致长臂管辖权限:无论数据存储于全球哪个国家服务器,只要属于美国注册企业管控数据,美国司法机关可直接指令企业提交数据,无需经过数据存储地国家司法与网信部门许可。该条款直接冲击他国数据主权,多国出台反制性立法,阻断境外机构非法调取境内数据,形成跨境数据管辖权对抗局面。

在知识产权维度,美国在双边自贸协定中强制加入源代码保护、算法保密条款,禁止缔约方政府以安全理由强制企业开放核心技术数据,牢牢锁住数字技术代差优势,防止后发国家通过数据逆向研发实现技术赶超。

3.1.2 欧盟诉求:规则标准化 + 区域数据自主双目标

欧盟一方面通过 GDPR 与《数据法案》统一内部市场数据流通规则,消除成员国间贸易壁垒,打造单一数字市场;另一方面通过高标准隐私规则抬高非欧盟企业进入欧洲市场合规门槛,制衡美国互联网巨头在欧盟市场的数据垄断行为;同时加速本土云与算力产业扶持,推进数据区域内留存,降低对美国跨境数据服务依赖,实现区域数字主权自主。欧盟虽强调人权与隐私叙事,但底层依然是区域产业经济权益与全球治理话语权争夺。

3.2 发展中国家核心诉求:数据价值合理分配与消解数字霸权

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本土缺乏具备全球竞争力的数字平台与算力中心,跨境数据流动呈现单向流出特征:本国用户数据、农业数据、矿产资源勘探数据、民生医疗数据被境外企业低成本甚至零成本采集后,传输至欧美服务器加工为数据产品,反向售回发展中国家牟利,数据产生国无法参与价值分成,形成典型数字殖民与数据剥削。

3.2.1 数据本地化作为被动防御手段

印度尼西亚、越南、泰国、俄罗斯、印度、巴西等国陆续出台强制本地化法规:印度要求金融、医疗、电信用户数据必须存储境内;俄罗斯规定个人信息主体数据首要副本留存俄境内;越南限定跨境数据出境必须经过信息部门审批。本地化政策本质是发展中国家最低成本的主权防御工具,阻止本国基础数据资源无节制外流,为本土数字产业留存数据要素基础。

Omdia 行业调研显示,东南亚多国因跨境数据无序外流,本土数字广告、征信、人工智能产业长期无法培育,数字经济市场 90% 以上份额被跨国企业占据,数字鸿沟持续拉大,是发展中国家集体抵触绝对自由流动规则的根本动因。

3.2.2 诉求建立跨境数据收益分配机制

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数字治理磋商中多次提案,建议参照自然资源跨境贸易模式,对源自本国境内的跨境数据流征收适度数字税费,或要求境外数据使用方与数据来源国本土机构成立合资主体共享数据商业化收益;针对跨国平台跨境抓取海量用户数据行为,设立数据源头国监管准入机制,未经备案不得开展数据采集活动。但该提案遭到发达经济体集体否决,尚未纳入任何多边协议文本。

3.2.3 缩小数字基础设施代差诉求

发展中国家普遍提出,全球数字治理不能仅约束规则层面,还应包含发达国家向欠发达地区提供跨境网络基础设施援助、算力节点共建、数据治理能力培训等普惠条款,补齐网络带宽、国际海缆、本地数据中心硬件短板,从硬件层面降低数据跨境单向流出的必然性,该普惠性议题长期被 WTO 电子商务谈判边缘化。

3.3 数字霸权的具体表现与治理失衡根源

3.3.4 管辖权霸权

欧美依托域外效力立法,单方面将本国法律管辖范围延伸至全球他国境内数据处理活动,未经主权国家同意调取境内数据,违背国际法主权平等基本原则,构成单边管辖权扩张。

3.3.5 标准制定霸权

全球绝大多数数据安全、隐私保护、数据接口、可信计算国际标准由欧美行业协会主导制定,发展中国家缺少标准起草话语权,只能被动适配既有技术规范。

3.3.6 产业生态霸权

全球跨境云服务、国际骨干网、跨洋海缆关键链路高度集中于少数西方企业,数据传输路由可被定向管控,具备数据链路层面管控能力。

治理失衡根源在于数据要素天然具备规模效应,先发主体掌握数据越多算法与模型优势越强,马太效应持续放大强弱经济体差距,若无全球层面均衡性制度约束,跨境数据流动将持续强化不平等全球数字分工体系。

四、通信行业跨境数据传输载体属性与各国属地化监管合规要求

通信网络是跨境数据流动唯一物理载体,国际海底光缆、跨境专线、互联网国际出入口、跨国 5G 专网、跨境数据中心互联链路、运营商骨干网路由系统共同构成全球数据跨境传输底层架构。各国所有数据出境监管政策,最终都会落地至通信运营商、网络设备商、跨境云网服务商、国际专线服务商的链路管控、存储部署、路由规划环节,通信行业成为全球数字治理规则最直接的落地执行端与合规承压主体。

4.1 通信行业在跨境数据流动中的核心定位

1. 传输通道提供者:所有跨边境比特流必须经由运营商国际出口、跨境专线、海缆链路完成地理跨越,通信企业掌握数据流传输路径、流量日志、源地址与目的地址全量审计能力,是各国监管流量跨境行为首要管控对象;

2. 属地化基础设施建设方:各国强制数据本地存储政策,需要通信企业参与境内数据中心机房、本地算力集群、内网隔离专网的规划建设,承接政企客户本地化部署需求;

3. 路由管控执行主体:部分国家要求跨境数据不得绕行第三国服务器,必须限定直连路由,运营商需要通过路由协议配置、网络策略路由锁定数据跨境传输路径;

4. 跨境合规审计载体:网信、工信、公安部门可依托通信网侧流量日志,溯源违规跨境数据传输行为,运营商具备法定数据留存与配合审查义务。

4.2 主要经济体属地化存储与数据本地化硬性监管条款

4.2.1 中国属地化合规要求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估。
工信部、网信办对互联网骨干网国际出入口实施清单管理,跨境专线开通必须完成备案,针对金融、能源、交通、政务类专线实行白名单准入;国际海缆登陆点严格管控,新增跨境海缆链路需多部门联合审批;运营商需留存跨境流量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支持监管部门溯源核查。

针对通信行业自身,电信运营商用户通话记录、基站信令数据、宽带用户上网日志、物联网终端接入数据属于重要数据范畴,原则上禁止出境;跨国电信企业境内采集的用户信令数据不得传输至境外总部服务器,必须在国内设立独立数据存储节点。

4.2.2 欧盟区域数据驻留规则

欧盟《数据法案》与成员国配套法令要求公共行政数据、关键基础设施运维数据优先存放在欧盟境内服务器集群;欧盟政府采购云服务必须选用具备欧洲云主权认证的服务商,禁止核心政务数据使用非欧盟属地云节点。跨境专线服务商需向欧盟数据监管机构报备跨境链路走向,避免个人信息数据未经 SCC 协议直接流出欧盟经济区。

4.2.3 俄罗斯强本地化立法

《俄罗斯联邦个人数据法》规定,俄罗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数据库必须部署于俄罗斯联邦境内;跨境数据传输仅可在完成主体同意与监管报备后有限开展;国际运营商在俄开展业务必须租用俄本土境内机房存储用户数据,境外总部不得直接调取俄境内原始用户数据,违规可吊销电信业务牌照并处高额罚金。

4.2.4 印度通信与数据本地化约束

印度储备银行强制金融行业所有交易数据、客户身份数据 100% 境内存储;电信运营商用户通话详单、SIM 卡实名信息、位置信令数据不得出境;跨境网络链路禁止将印度境内流量大规模绕行欧美中转节点,监管部门可通过路由跟踪核查链路合规性,大量中资出海通信企业曾因数据未本地化存储被处以数百万美元行政处罚。

4.2.5 东南亚多国差异化属地政策

新加坡 PDPA 以对等保护为原则,不强制一刀切本地化,但数据出境前需评估接收国保护水平;泰国医疗、社保数据必须本地留存;印尼要求电信与互联网企业核心业务数据设置境内镜像节点,跨境传输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4.3 全球流量路由监管政策对通信网络架构的约束

流量路由监管是继本地化存储之后第二层跨境管控手段,核心是约束数据从发起地到境外目的地的必经网络节点,防止数据途经第三国产生数据泄露与管辖权风险。

4.3.1 直连路由强制要求

多国针对政企跨境专线、跨国工业互联网链路提出点对点直连要求,禁止数据流在第三国服务器落地中转。例如中印跨境业务链路不得绕行欧洲、美国节点;中俄跨境专线优先启用远东直连海缆,规避第三方路由跳转。运营商需要搭建专属跨境骨干专网,规划定向静态路由,屏蔽非合规中转路径。

4.3.2 国际出入口定点管控

各国划定固定国际互联网出入口关口,所有公网跨境流量必须从指定关口出境,网信与工信部门在关口部署流量监测系统,对异常批量数据外发行为实时预警。通信企业不得私自搭建未经备案的跨境隧道、VPN 通道绕过法定出入口,此类行为在全球多数国家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4.3.3 加密链路与密钥属地管理

部分国家要求跨境加密通信业务的密钥管理服务器部署于本国境内,境外企业不得掌控境内用户通信数据解密密钥。跨境 SD-WAN、企业加密专线服务商需适配密钥属地托管要求,拆分跨境传输链路与密钥管控体系。

4.4 通信行业适配多元监管体系的现实痛点

4.4.1 多司法辖区合规标准冲突

同一跨国通信集团在不同国家面临完全相反规则:部分国家要求数据必须本地留存,部分国家禁止设置本地存储强制条款;部分地区允许集团内部数据自由流转,部分地区严格限制总部调取分支机构数据,全球统一网络架构难以搭建,多区域差异化组网大幅提升设计与运维成本。

4.4.2 跨境链路审批周期冗长

新增跨边境专线、海缆资源、国际出口带宽需要对接多部委审批,部分新兴市场审批流程长达数月至一年,影响跨国企业数字化项目落地进度。

4.4.3 合规审计与溯源压力巨大

运营商需对每条跨境链路建立台账,记录传输数据类型、传输频次、接收方主体,海量流量数据留存与审计系统建设产生硬件与人力持续性投入。

4.4.4 地缘冲突下链路稳定性风险

部分地缘摩擦区域出现国际海缆人为切断、跨境专线受限关停情况,通信企业跨境网络冗余备份架构建设成本显著增加。

4.5 通信行业合规转型可行技术与管理路径

1. 分层数据架构设计:将数据划分为可跨境普通业务数据、需备案出境重要数据、禁止出境核心数据,分别部署公网跨境通道、备案专线、境内隔离内网三套传输体系;

2. 属地化节点分布式部署:在业务所在国家搭建本地数据中心镜像节点,原始数据落地本地,仅脱敏后统计类数据跨境汇总;

3. 可信计算替代原始传输:依托隐私计算平台在本地完成数据建模分析,仅输出算法结果跨境传输,从源头减少敏感数据出境;

4. 路由策略精细化管控:通过 SDN 软件定义网络锁定跨境路由路径,自动拦截违规中转跳转流量,生成全链路审计日志;

5. 建立全球合规法务审查机制:新设跨境网络项目前置完成目标国数据法规尽调,形成标准化准入清单与风险预案。

五、全球多元监管体系现存矛盾与规则协调可行路径

5.1 当前全球跨境数据治理体系核心结构性矛盾

5.1.1 多边规则约束力缺失与区域立法强域外效力矛盾

WTO 诸边谈判成果无强制争端执行效力,而欧盟 GDPR、美国 CLOUD 法案具备极强单边域外管辖能力,出现 弱多边、强单边治理失衡,中小国家被动接受大国规则输出,缺少对等博弈渠道。

5.1.2 主权安全诉求与数据要素全球化流动矛盾

数字经济天然具备无国界属性,产业链分工要求数据跨地域协同;但网络安全、数据主权、公共利益属于国家核心管辖事项,本地化与管控是主权合理选项,二者不存在绝对最优解,容易在贸易层面产生制度摩擦。

5.1.3 个人隐私保护、企业商业权益、国家公共利益三元价值冲突

个人维度诉求隐私不被滥用;跨国企业诉求数据自由流转实现商业收益;国家维度诉求防范安全风险与资源外流,三类主体价值优先级在不同国家立法中排序截然不同,难以形成统一价值基准。

5.1.4 发达与发展中国家制度供给能力不对称矛盾

发达国家具备完善立法、监管机构、技术审计能力;大量发展中国家尚未搭建基础数据治理监管体系,即便出台本地化法律也缺少落地执行技术手段,规则落地落差加剧治理混乱。

5.2 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分层级协调框架设计

5.2.1 第一层:联合国框架下制定全球基础治理公约

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贸发会议为牵头平台,出台《全球跨境数据流动基础公约》,确立三项公认基本原则:

1. 主权平等原则:各国有权自主制定跨境数据管控措施,单边域外管辖不得违背他国国内立法;

2. 非歧视原则:不得针对特定国家企业设置差异化数据准入壁垒;

3. 普惠发展原则:纳入缩小数字鸿沟、数据收益合理分配、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专项条款。
公约作为顶层纲领,不设定一刀切强制条款,仅划定底线共识,尊重各国发展阶段差异化制度安排。

5.2.2 第二层:WTO 电子商务诸边协议差异化弹性条款

对现有谈判文本进行模块化拆分,设置必选义务 + 可选承诺清单:
必选模块:电子签名互认、无纸化贸易、打击网络盗版、个人信息基础保护标准;
可选模块:可自愿承诺取消特定行业数据本地化要求、开放源代码准入、永久免征数字关税。
允许发展中成员根据自身产业发展阶段暂缓签署高约束性可选条款,杜绝一刀切强制缔约。同时完善争端解决机制,区分国家安全正当监管措施与不合理贸易壁垒,设立专门数字贸易争端专家组。

5.2.3 第三层:区域间双边监管互认机制

推动欧盟 中国、中国 东盟、美国 日韩等区域治理体系之间签署双边数据保护充分性互认备忘录,互相认可对方合规评估结果,企业完成一方合规流程后可简化另一方出境手续,降低重复合规成本。例如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果与欧盟 SCCs 机制部分对接互认,减少跨国企业双重报备负担。

5.2.4 第四层:行业国际标准与技术规范协同

由国际电信联盟 ITU、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牵头,联合各国通信、互联网行业协会制定跨境可信数据空间、数据脱敏、流量审计、路由安全通用技术标准,从技术层面对齐数据流转安全基线,以技术互通带动规则兼容。

5.3 可信数据空间作为规则协调的技术中间方案

在立法互认短期难以全面落地背景下,跨境可信数据流通基础设施是最具备实操性的折中方案:依托隐私计算、区块链存证、数据确权登记、动态权限管理,构建跨境数据协作专网,原始数据不出域、计算结果可跨境,既满足数据要素协同需求,又不触碰各国数据主权与本地化红线。
多国可共建跨国可信数据交换枢纽,接入方遵循统一技术协议,各自在境内管控自有数据资源,平台仅调度计算任务不搬运原始数据,弱化法律层面管辖权冲突,成为全球碎片化治理环境下最优过渡模式。

六、我国参与全球数字治理与国内制度优化对策建议

6.1 国家层面:优化跨境数据顶层制度,深度参与多边规则磋商

1. 迭代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与重要数据识别目录,细化行业分级管控细则,提升评估制度透明度与可预期性,稳定外资企业合规预期;

2. 扩大跨境数据试点区域与试点行业范围,针对制造业跨境供应链、跨境研发、远程医疗、跨境金融分领域出台专项便利化细则;

3.  WTO、联合国、G20 等多边场合主动输出全球数据治理中国方案,强调主权、安全、发展、普惠四维平衡,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构建治理共识,对冲单边规则霸权;

4. 推进与东盟、中亚、中东欧自贸伙伴的数字贸易协定谈判,嵌入数据跨境互认条款,搭建区域数据治理朋友圈。

6.2 产业层面:通信与数字企业构建全球化合规体系

1. 国内三大运营商及跨境专线服务商编制海外市场数据合规白皮书,针对目标国家本地化、路由、密钥、日志留存要求建立国别操作手册;

2. 跨国集团搭建集团级数据合规管理中心,统一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对跨境传输行为实行事前审批、事中监测、事后审计全流程管控;

3. 加大可信计算、数据脱敏、零信任跨境网络技术研发投入,以技术创新降低合规政策带来的业务约束;

4. 行业协会建立跨境合规案例库与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同步各国新规与处罚判例。

6.3 技术层面:筑牢技术底座实现安全与开放双向支撑

1. 统筹国家级跨区域可信数据空间基础设施组网,打通国内各试点节点互联互通能力,支持跨境点对点安全数据协作;

2. 强化国际出入口流量监测、异常数据外发识别技术能力,实现精准监管而非无差别限制;

3. 布局跨洋海缆多元冗余链路,降低单一路由地缘风险,保障跨境通信基础设施自主可控。

6.4 国际话语层面:破除叙事偏见,明晰数据监管正当性

对外明确我国数据跨境管控本质是防范核心涉密数据、国民个人信息、关键产业数据被无序跨境掠夺,属于各国通行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治理手段,区别于排他性贸易壁垒;主动公开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流程、办结时限、豁免清单,提升制度透明度,消解国际社会信息差导致的误解与争端。

七、结论

数字经济全球化不可逆的大趋势下,跨境数据流动既是全球产业协同的核心驱动力,也是国家数字主权、个人隐私权益、产业商业利益交织博弈的核心场域。欧盟区域强约束立法、中国安全可控渐进开放试点、WTO 多边贸易规则谈判构成当下全球三大并行治理主线,而发达经济体追求数据商业权益与知识产权垄断、发展中国家诉求数据价值公平分配与数字鸿沟弥合,二者底层利益分歧构成全球规则难以快速统一的核心根源。

通信行业作为跨境数据传输物理载体,直接承接全球各国属地化存储、数据本地化部署、网络流量路由管控、跨境链路审批监管等全部落地要求,必须从网络架构、数据部署、审计留存、加密管控多维度适配碎片化国际监管环境,依托技术手段与管理制度对冲跨法域合规冲突风险。

短期之内全球难以形成单一强制统一的跨境数据治理条约,多元监管并存、区域规则外溢、双边互认先行、技术方案兜底将成为未来五至十年全球数字治理基本形态。长远来看,唯有以联合国公约确立主权平等与普惠发展底线,以 WTO 模块化弹性协议容纳差异化发展诉求,以双边互认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以可信数据空间等技术模式弥合立法分歧,才能构建更加包容、均衡、可持续的全球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新秩序。

我国需持续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基本方针,稳步扩大数据领域制度型对外开放,完善国内分级分类跨境合规体系,联合全球广大发展中经济体推动治理体系更加公平合理,同时引导国内通信与数字产业链建立全球化合规经营能力,在守住数据安全与国家主权底线前提下,深度融入全球数字要素流通网络,在全球数字治理体系中掌握更多制度性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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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课题组.WTO 电子商务谈判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重构 [J]. 国际商务,2024.

附录一:数据来源说明

1. 法律法规类内容:全部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官网、欧盟委员会官方公示文件、WTO 秘书处公开谈判文本、各国立法机关官方法律公报;

2. 行业统计与经济测算数据:引自 OECD 年度数字经济报告、UNCTAD 贸易专题报告、Omdia 全球 TMT 行业监测报告、中国信通院数字经济白皮书公开披露内容;

3. 学术观点与理论梳理:来源于知网、万方、中国法学网、工程科学出版社公开发表期刊论文与课题研究成果;

4. 国别政策与处罚案例:来自各国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公告、权威律所行业解读报告、主流财经媒体公开新闻纪实内容;

5. 试点政策文本:取自上海临港、海南自贸港、粤港澳大湾区、浙江杭州地方政府官方发布试点实施方案。

本论文仅对公开可查阅的官方文件、行业报告、学术文献进行整合归纳与逻辑推演,未使用涉密数据、企业商业机密、未公开内部文件,所有引用内容均标注可溯源公开来源。

附录二:免责声明

1. 本文由淞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淞基信息通信研究院、淞基未来信息网研究部、淞基新一代信息技术网研究部独立编撰完成,内容仅用于行业学术研究、内部战略参考与公共议题理论分析,不构成任何法律咨询、商业决策、跨境经营合规落地直接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体依据本文内容开展商事活动、数据出境操作、网络架构部署所产生的全部法律风险、经济损失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本编撰四方不承担连带或兜底责任。

2. 文中所引用第三方机构报告、国际条约、国别法规内容均为公开信息转述,编撰方不对第三方原始文件的时效性、修订更新、条款司法适用效力作出担保;各国跨境数据监管法规具备动态修订属性,企业实际合规操作务必以对应主权国家最新生效官方法条与监管细则为准。

3. 本文不存在针对任何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市场主体的主观立场偏向与恶意评价,所有分析立足于全球数字治理客观产业现状与制度文本对比;文中部分地缘博弈、贸易争端内容仅为学术层面事实梳理,不代表编撰方外交立场与价值判断。

4. 未经本作者单位书面授权,禁止全文转载、商用汇编、篡改核心内容用于盈利性出版物与付费咨询产品;非商业个人学术引用请规范标注完整出处与作者署名单位。

5. 若本文引用内容涉及第三方知识产权权属争议,相关权利方可出具权属证明书面函件联系编撰主体,我方将在收到有效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应段落修改或删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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